以什麽爲依據,如果申請國家賠償後賠償義務機關不予賠償,應該怎樣去維護受害人的權益?
各位律師:
2008年10月6日02時,犯罪嫌疑人盜得一輛五十鈴小貨車,在盜竊過程中被車主發現,車主即時報案。犯罪嫌疑人開著盜來的車輛在行駛過程中,被治安巡警發現。因警車在後緊追不捨,犯罪嫌疑人加速逃跑,儅時時速爲90公裡/小時,致使路上無辜人員被犯罪嫌疑人儅場撞死。事故認定書爲盜車賊負全部責任,致使我們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現在該案還未判決。
請問該案是否能申請國家賠償?以什麽爲依據?如果申請國家賠償後賠償義務機關不予賠償,應該怎樣去維護受害人的權益?
可以依法要求肇事司機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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