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司法實踐中,保障精神病的權益的同時,傷害另一方的利益,爲什麽會屢見不鮮?

3、司法實踐中,保障精神病的權益的同時,傷害另一方的利益,爲什麽會屢見不鮮?,第1張

各位律師:
與精神分裂症患者(女)結婚十年,婚前隱瞞病史,已分居二年,起訴二次,這是第三次,請問:
1、法院會否判準予離婚,如不會,如上訴,上訴會否判離?
2、如提出無傚婚姻訴訟,宣告無傚的可能性多大?
3、司法實踐中,保障精神病的權益的同時傷害另一方的利益,爲什麽會屢見不鮮?
請給予上述三個問題的諮詢,謝謝!

位律師廻複

因爲你們已經生活了十年,到現在才知道嗎,所以如果沒有其他原因,判離婚的可能性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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