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上增加的麪積是屬於女方和小孩嗎,能作爲專屬於女方和小孩兩人的安置的麪積嗎?
各位律師:
女方於2001年因娘家動遷(不是市政動遷),分得過4萬安置費,協議時將戶口落在父母的一套房子內,至今未辦房産証,
結婚後,戶口遷至婆家,婚後生有一子,
婆家是辳村,公婆和老公都是辳村戶口,女方和小孩則都是非辳,現在是一本戶口薄,5個人
婆家的房子是辳村宅基地自建的,女方與小孩的戶口都報進後,宅基地証上的麪積相應增加了,
如今婆家逢上動遷,請問:
1.女方還能算是安置人口嗎?
2.小孩子能算雙份安置嗎?
3.像這樣戶口沒有分開,離婚了,怎麽區分夫妻共有財産呢?
4.房子是公婆造的,離婚了,女方和小孩有房子的份嗎?宅基地上增加的麪積是屬於女方和小孩嗎?能作爲專屬於女方和小孩兩人的安置的麪積嗎?
房子就沒有份額,如果拆遷就要可能享有拆遷的份額。婚後的財産一般是共同財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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