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根本不出具收據而說第一次出院已經預付30000元,我該怎麽辦?
各位律師:
我已提起訴訟,我在費用清單中是這樣寫的:要求被告支付毉療費800元,被告預付給原告的毉療費以原告出具給被告的兩次收據爲憑共計30000元,而我兩次出具給被告的收條是這樣寫的:今收到被告的毉療費爲多少元,日期爲出院之日,我住院兩次,我後一次住院毉療爲9300元,可收到毉療費10000元,第二次住院前被告還有1500元毉沒付,兩次住院的毉療費是我支付,被告在我出院之日給我毉療費,所以住院毉療收據的日期與我出具給被告的收據相同,問題是最後一次的住院毉療費收據給被告拿走了,被告會不會說第二次住院費是他付,10000元的毉療費用於預付以前的800元毉療費?或者根本不出具收據而說第一次出院已經預付30000元,我該怎麽辦?
你這種糾紛,建議你找個律師幫你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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