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師:欺詐行爲使對方産生錯誤認識,就不成立詐騙罪,行爲人以提起民事訴訟爲手段,稱爲訴訟欺詐?

各位律師:欺詐行爲使對方産生錯誤認識,就不成立詐騙罪,行爲人以提起民事訴訟爲手段,稱爲訴訟欺詐?,第1張

各位律師:
欺詐行爲使對方産生錯誤認識,對方産生錯誤認識是行爲人的欺詐行爲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爲的成立。在欺詐行爲與對方処分財産之間,必須介人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爲産生錯誤認識而処分財産,就不成立詐騙罪。欺詐行爲的對方衹要求是具有処分財産的權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財物的所有人或佔有人。行爲人以提起民事訴訟爲手段,提供虛假的陳述、提出虛偽的証據,使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從而獲得財産的行爲,稱爲訴訟欺詐,成立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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