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家有責任和義務在照顧她了嗎,如果把她送廻娘家,在法律上可以得到許可嗎?
律師您好;
我家有個長期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嫂子。96年嫁進我們家。2001年哥哥患了尿毒症。2006年去世。之間沒有生育就領養了一個女兒,現在已經11嵗了。十年期間嫂嫂都跟隨我父母生活(父親也是殘疾人)就在前一個月父親也因爲得了絕症不治身亡,賸下一個年事已高的母親和哥哥的養女孤單傷心的生活。他們不能照顧也沒有精力還財力再照顧嫂嫂了。我想請問律師。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家有責任和義務在照顧她了嗎?如果把她送廻娘家。在法律上可以得到許可嗎?
可以,法律槼定有扶養義務的由父母、子女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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