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購買的産權房等,還會添加別的情況爲福利分房嗎,請問我該如何理解這個特殊情況?
各位律師: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若乾問題的解答中的第十五條本《解答》尚未考慮周全的特殊情況應該如何理解喃?
比如對福利性質房屋的認定,在解答中衹有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計劃經濟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資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單位的補貼所購買的商品房,公房被拆遷後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資的産權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購買的産權房等,還會添加別的情況爲福利分房嗎?
請問我該如何理解這個特殊情況?
由法院霛活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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