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應該是按27,5還是按20萬分配呢,還有家具款呢,女兒的撫養費衹能要求每月1000元嗎?
吳律師你好,離婚是我個人想法,我沒同老公提出,他也許也不知道我有這個想法。我是06年2月拿証,房子是05年購買,就是說房子是按房産証比例7:3分配是嗎?但是原來應該是27.5萬,發票衹有20萬,甘應該是按27.5還是按20萬分配呢?還有家具款呢?女兒的撫養費衹能要求每月1000元嗎?2嵗以下多數判給母親,甘超過2嵗,是看什麽標準判決呢
位律師廻複結婚前購房,根據款是否婚前付清,確定房産是否爲按份共同財産還是部分屬於共同財産,部分屬於個人財産,據此來進行財産分割。小孩要根據是根據雙方實際情況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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