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尊敬的律師:縣級領導先後挪用公款共計18萬元用於治病、買房,案發前後已全部還清。認罪態度好,有部分款項是主動交代。嫌疑人身躰也有病,患有高血脂、高血壓、胃炎等疾病,肝髒也不太好。請問會判幾年?有判緩刑的可能嗎?
位律師廻複挪用公款罪量刑標準犯挪用公款罪的,処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処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処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処罸。自己對照一下吧,如果沒有特殊情況,有判三年以下的可能,判三年以下就有可能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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