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願給我們補償,我想問他說的有沒有道理,假如我們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能拿幾年?
你好,沈明律師:
我是1995年進入日本獨資企業,工作到現在13年了,公司營業執照2009年6月20日到期,現已辦理注銷公告,我們2008年12月30日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郃同。公司老板4年前又成立一家公司。想把我們轉入4年前成立的公司。我們不願意進入,請問,我們可以要求給予經濟補償金嗎?現在公司老板說兩家公司有債務債權關系,不願給我們補償,我想問他說的有沒有道理,?假如我們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能拿幾年?
十二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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