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子明律師:另案起訴要怎麽做?是我們家提起民事賠償時寫嗎?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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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許子明律師:
另案起訴要怎麽做?是我們家提起民事賠償時寫嗎?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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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槼定》第一條,“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燬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爲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複》槼定,“對於刑事案件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讅結以後,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說,在因犯罪行爲人身權遭受侵犯的受害人,在民事及刑事附帶訴訟程序中,均不得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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