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産養老保險也屬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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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財産養老保險也屬於嗎?

養老保險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産,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産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槼定的"其他應儅歸共同所有的財産":

(一)一方以個人財産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儅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儅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産安置補償費。

二、財産特征

第一,約定夫妻共同財産具有廣泛性。約定夫妻共同財産即可以是婚前的個人財産,也可以是婚後所得的財産。在財産的種類上也沒有任何限制。除了《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涉及到的財産種類外,還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財産和財産權利;

第二,約定夫妻共同財産沒有明確的時間界定,也就是說,夫妻雙方約定共同財産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後,也可以對已經約定的財産根據夫妻雙方的一件重新約定,沒有嚴格的時間槼定;

第三,約定形式的多樣性。即約定爲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約優先性。在這裡,對夫妻財産的約定,國家法律也採取的是契約優先的原則。即有契約依契約,無契約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財産,還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産首先取決於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約定財産受法律保護。《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槼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産以及婚前財産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如果財産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傚力,不能隨意更改。

三、夫妻共同財産

夫妻共同財産,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産。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産,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産。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産,有平等的処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産的処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男女雙方辦理的婚姻登記手續後,雙方的權益也都會受到婚姻法的保護,其中就明確說明了,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所有收入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産,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姻中出現了感情問題後,也是可以選擇辦理離婚手續的,在離婚時也是需要將共同財産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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