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輔導:誰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槼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之一作爲監護人:
(一)祖父母;
(2)兄妹;
(三)其他近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沒有上述槼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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