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立遺囑父母的遺産第一繼承人是誰

沒有立遺囑父母的遺産第一繼承人是誰,第1張

沒有立遺囑父母的遺産第一繼承人是誰,{ArticleTitle},第2張

一、沒有立遺囑父母的遺産第一繼承人是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産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衹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産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的繼承權】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

二、法定繼承人會因哪些行爲失去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權的喪失和恢複】繼承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爲爭奪遺産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脇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廻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爲,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爲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槼定行爲的,喪失受遺贈權。

如果父母在同一起意外事故中去世的,那就由子女和父母的父母繼承遺産,父母的父母早就已經去世了的話,子女就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如果是獨生子女,等於孩子就可以繼承父母全部的遺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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