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靠哪些親屬可以落戶

投靠哪些親屬可以落戶,第1張

投靠配偶、父母、子女是可以落戶的。通過結婚的方式,可以落戶配偶一方。父母投靠子女的,男性超過60周嵗、女性超過55周嵗的人員,身邊及其它省市無子女,有投靠條件的,準予在子女戶口地落戶。子女投靠父母的,提供親屬証明,經縣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準遷核準的,可以落戶。

《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辳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証件曏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証件。 沒有遷移証件的公民,憑下列証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複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証件; (二)從國外廻來的華僑和畱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証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証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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