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節日怎麽算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在10月1號、2號、3號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3倍的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在10月4號、5號、6號、7號安排勞動者工作後安排補休的,可不支付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在10月4號、5號、6號、7號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2倍的加班工資。按不低於員工本人上一個月的平均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儅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酧: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酧;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酧;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酧。
0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