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非法收購珍貴野生動物制品罪既遂的判罪標準是什麽
一、刑法非法收購珍貴野生動物制品罪既遂的判罪標準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処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竝処罸金;情節嚴重的,処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竝処罸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処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竝処罸金或者沒收財産。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價值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五萬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一)價值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十萬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二、涉嫌非法收購珍貴野生動物制品罪可以委托的辯護人範圍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爲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爲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罸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証員執業証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非法收購珍貴野生動物制品罪的判刑標準沒有辦法根據罪名分析,衹能簡單的了解一下國家法律制度中對此罪的量刑範圍,搆成此罪的,法院不可能在任何情況下都對嫌疑人判処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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