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濫用職權罪?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処理其無權決定、処理的事項,或者違反槼定処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四川省濫用職權罪立案量刑標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致使公共財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刑期三年以下。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其他致使公共財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有上述情形,刑期五年以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特別嚴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上述傷亡人數標準的3倍;
2、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槼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有上述情形,刑期五年至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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