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備“兩処以上”,被拆遷方有權拒絕拆遷方的來訪嗎?

不具備“兩処以上”,被拆遷方有權拒絕拆遷方的來訪嗎?,第1張

各位律師:
開到有一條相關條例,大致意思:要給予兩処以上房屋供被拆遷方選擇。
拆遷方一直強調衹要兩処就可以動遷,我想問“兩処以上”的意思是>2還是≥2? 這“兩処以上”是拆遷方隨便指定的嗎?不具備“兩処以上”被拆遷方有權拒絕拆遷方的來訪嗎

位律師廻複

此処包括兩処,兩処房屋是由開發商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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