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我們再出托運費用才給托運,請問:我公司該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能否直接起訴對方?
各位律師:
我公司委托公司司機到某貨運公司托運物品,在把物品(物品包裝袋上有我公司專門制作的托運單,有詳細的地址\收件人\聯系電話等)稱重時,開票人問托運目的地,司機就告訴他,但開票人聽錯了(地名中有一個字相同,如廣甯和廣園),司機寫完<托運單>後即拿著發票離開。第二天,貨運公司電告我公司:貨送錯了。要求我們再出托運費用才給托運。
請問:我公司該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能否直接起訴對方?
根據証據判斷,建議帶資料麪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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