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婆沒有離婚前我的工資都給她,現在叫我拿這個錢,是不是屬於婚前債務呀,我應該給他錢麽?
各位律師:
我和老婆離婚了,在離婚協議上麪寫明,孩子歸我,財産無,債務無,現在不是離婚了麽,在我倆沒有離婚前一個月我的孩子有過次病花了1萬3千多,他姥姥說這個錢是她拿的叫我的給她錢,要不孩子不叫我帶走,我和老婆沒有離婚前我的工資都給她,現在叫我拿這個錢,是不是屬於婚前債務呀,我應該給他錢麽?
這個“她”是指孩子的姥姥還是孩子他媽,如果是孩子的姥姥,那屬於婚前共同債務,你應該償還她一半;如果是孩子他媽,則可以不給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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