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才開始買的,請問2007年之前的社保公司可以給我折現嗎,或者補償該怎樣辦理?
各位律師:
2007年4月我了一家進公司(這家公司縂部在北京,深圳成立了産品研發部,我任職的部門是深圳電子銷售部),三個月(2007年7月)後簽訂了一年的勞動郃同,至2008年7月公司又與我簽訂了三年的勞動郃同,現在2008年12月公司宣佈深圳電子銷售部解散,我該得到多少補償?
補充一下,自我進公司,公司一直沒有給我買社保,2008年8月才開始買的,請問2007年之前的社保公司可以給我折現嗎,或者補償該怎樣辦理?
先協商,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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