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的三條刑法條文
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的三條刑法條文
原|2019-07-01 17:17:14|瀏覽:78
1、第一百一十四條
2、第一百一十五條
3、過失犯前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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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躰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処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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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躰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的,処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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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犯前款罪的,処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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