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草的離婚申請書和曾達成的協議是否可作爲離婚訴訟辯駁的依據和申請權利的証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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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草的離婚申請書和曾達成的協議是否可作爲離婚訴訟辯駁的依據和申請權利的証據? 


離婚協議書是女方起草的,有女方的簽字,我在整理東西是發現的。


達成協議是和女方共同口頭同意的,女方執筆,但都沒有簽字。 

位律師廻複

衹是起草了協議,但沒有雙方的簽字認可,該協議無傚.就是在庭前達成了協議,但訴訟中一方反悔的,該協議也有可能不被法院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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