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判決書中的內容是否由新任的負責人執行,需要更改和追任被行人嗎?
各位律師:
作爲被執行人的國有企業分支機搆負責人,以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移送檢察院。在此過程中該負責人被取保候讅,其上級爲了乾擾法院執行和取保候讅,將該負責人平調到異地任職。在這裡有兩個問題:
1。繼續追究該負責人的刑事責任應該怎樣追究,還是由受理案件的地方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嗎?
2。判決書中的內容是否由新任的負責人執行,需要更改和追任被行人嗎?如果能擧出法律條文,不勝感激!
1、由法院來定罪量刑。
2、由行爲人承擔自由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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