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公司給予經濟補償?
各位律師:
爲何有的律師認爲“每次發工資都超過約定發放時間大概1-10天,持續7年”,這種情況不屬於未及時發放工資?爲何有的律師認爲不可以以《勞動郃同法》中的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酧的”進行勞動仲裁,要求公司給予經濟補償?請詳細解釋一下爲何“不能”。謝謝!
是否爲“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酧”屬法律判斷問題,不是解釋問題。
各位律師:
爲何有的律師認爲“每次發工資都超過約定發放時間大概1-10天,持續7年”,這種情況不屬於未及時發放工資?爲何有的律師認爲不可以以《勞動郃同法》中的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酧的”進行勞動仲裁,要求公司給予經濟補償?請詳細解釋一下爲何“不能”。謝謝!
是否爲“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酧”屬法律判斷問題,不是解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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