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查過婚姻法,我可不可以把這套房子作爲與我老婆的共同財産計算,如果進入到法律程序是否有利?
律師先生,你好。我住的房子処於拆遷堦段,目前我家有三個人,我是承租人,我於08年2月結婚。目前動遷組衹能算我三個人(之前我家已經享受過一次動遷,拿的是房子,那時承租人是我父親),因爲我老婆自己有房子,房産証也是她的名字。實際情況是我嶽父嶽母是長興島人,因爲遷不出來才給我老婆一個人的。
我想提問像我這樣的情況能否按照四個人算?我查過婚姻法,我可不可以把這套房子作爲與我老婆的共同財産計算?如果進入到法律程序是否有利?謝謝!
戶口三人嗎有那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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