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提單的背書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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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單是貨物的權利憑証,具有可以流通轉讓的性能。
海運提單按收貨人的表示分爲不可流通形式和可流通形式。
(一)不可流通形式提單
不可流通形式提單多指不可流通的記名擡頭人提單,又稱直交提單。在收貨人格內載明托運給一個特定的收貨人,衹能由特定的收貨人提貨,不得轉讓流通,該收貨人經証明其身份,即可提取貨物。
(二)可流通形式提單
可流通提單收貨人擡頭:
1、可流通的來人擡頭提單。
2、可流通的指示擡頭提單。
其表示方法又分爲三種:
(1)以開証行的指定人作爲擡頭人(To Order of Issuing Bank)。
(2)以申請人的指定人爲擡頭人(To Order of Applicant)。
(3)以托運人的指定人爲擡頭人(To Order of Shipper)。
3、可流通的記名擡頭提單(Negotiable Named Consignee B/L)。
(1)出口商(XX X Co.)以發貨人的身份作成空白背書。
(2)出口商(XX X Co.)以發貨人的身份作成開証行的記名背書。
(3)信用証槼定提單收貨人是議付行,在寄單前,議付行作成記名背書給開証行。
(4)進口商付款贖單時,若提單擡頭人或被背書人是開証行,由開証行背書給進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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