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糾紛,我一是取廻16米,二是要求退廻轉讓費,問;這類糾紛怎樣処理,責任人在誰,我該怎樣辦?

發生糾紛,我一是取廻16米,二是要求退廻轉讓費,問;這類糾紛怎樣処理,責任人在誰,我該怎樣辦?,第1張

同村人於2006年12月6日轉讓我一処宅基地,南北長16米,東西23米。他以1993年取得使用証不是宅基証,簽下協議,同意轉讓。後鄰今年蓋房,往南侵佔2米,他說於1998年取得使用証,這些年同村人不知,發生糾紛我一是取廻16米二是要求退廻轉讓費。問;這類糾紛怎樣処理,責任人在誰,我該怎樣辦。拜托了,謝謝

位律師廻複

你們辦理登記手續沒有。如果沒有,以原房主的名義打行政官司,要求撤銷後鄰的土地使用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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