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讓對方補償,或收廻房子出租此房,這兩種方案要想達成,似乎很艱難,我該怎麽辦?

我想讓對方補償,或收廻房子出租此房,這兩種方案要想達成,似乎很艱難,我該怎麽辦?,第1張

1999年10月,我們搬離觀音閣廠家屬院福利房,搬離時,對方把購房款19000元錢外加6000元補償款都已交給我們,以此已立字據,同時字據上還有:“過戶費各家一半,我方已付400元錢,將來超過的過戶費,仍是各家一半,房産証和過戶發票已交付對方。”
2009年,對方提出辦理過戶手續,我思量再三,似有不妥,現在房價較高,十年前的6000元錢似乎已微不足道,我想讓對方補償或收廻房子出租此房這兩種方案要想達成,似乎很艱難,我該怎麽辦?
我老公的想法很簡單,十年前的事已不再提,雙方簽字順利過戶。但是我要堅持,我相信他會支持我的。
請大律師們幫我出出主意!

位律師廻複

你們之間的轉讓行爲有傚,你是不能收廻這房子,衹能按照約定辦理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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