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女方在法庭以這個爲証據,我想問一下,有沒有什麽相關法律條文可以說明?
張先生和硃小姐於今年3月辦理了結婚登記,由於雙方缺乏了解草率結婚登記等原因。於6月2日張先生曏法院起訴離婚。期間雙方簽訂了一份協議:1、張先生與硃小姐自願離婚,2、由張先生補償硃小姐30萬元,每月支付 …… (小小十三 於 2005-6-27)
我再想問一下,如果上訴到法院了,沒到民政機關辦理自願離婚,按 補償條款要求是沒有傚力,但女方在法庭以這個爲証據,我想問一下,有沒有什麽相關法律條文可以說明,謝謝
是離婚訴訟前寫的協議,還是訴訟過程中寫的協議?協議的整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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