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我該拿出什麽辦法証明.(証人,借據都有)2.對方不承認,法院一般會做出什麽処理?
律師您好!
我是2005年11月買房子時借了張某,李某共六萬元,我在去年6月份從另外兩朋友処又借了六萬元,把05年11月借的全部還了,也就是說我買房時的借款債權人變了:
妻子和我離婚時提出債務共擔,但她指出去年六月分的借款它不承認.
1.由於借款日期變更,法院會認爲我的借款不是買房用的嗎?如果不是,我該拿出什麽辦法証明.(証人,借據都有)
2.對方不承認,法院一般會做出什麽処理?
你將事情經過曏法院說明,可以請以前的借款人出庭作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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