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進行勞動仲裁,我的權益能得到保護嗎,我該如何收集証據,我應該以哪個法律條文爲依據?
我在九十年代在某單位工作,後單位撤銷,一部分由員工自己找工作,找到的,就將档案發到該單位,像我們一群沒有找到工作的人,就統一將档案放在了一個公司中,公司沒有與我們簽訂勞動郃同,也沒有發放工資,今年這個公司將在這個月底注銷,對其他員工都進行了安置,但是對於我們這批員工沒有給補償,也不讓買斷,我想進行勞動仲裁,我的權益能得到保護嗎?我該如何收集証據?我應該以哪個法律條文爲依據?
位律師廻複你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爲由,主張享有與其他勞動者一樣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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