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此員工想謀求更加好的發展,爲此不再續簽,請問他本人可以得到多少賠償?
您好!我想諮詢一下郃同到期,個人不想續簽,單位是否給補償呢?
例:某員工在一家用人單位服務了4年(2004年3月31日~2008年3月31日),因郃同到期,用人單位還想與其再續簽3年,但此員工想謀求更加好的發展,爲此不再續簽。請問他本人可以得到多少賠償?
我個人認爲用人單位要給予服務4年中的4個月的年平均工資來作爲補償,不知是否正確。
我的依據是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第四十七條款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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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單位沒有違反勞動法,職工主動不續訂郃同的,原則上沒有補償!北京律師祝永根電話:13141427548QQ:422829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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