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進行勞動仲裁,公司將此事作爲我的失誤,要求我賠償,請我我需要負責任嗎,法律依據是什麽?
各位律師好:
我原來在一家外貿公司上班,公司有四位經理,兩位在濟南,兩位在外地。公司經理之間內部口頭約定:對外銷售,衹有在收到貨款後才能發貨,對此我竝不知曉。在試用期,外地經理在沒有通知濟南經理的情況下指示我將80噸貨物發往國外,至今沒有收到貨款。
如今,我被公司解聘竝釦發一個月工資,正在進行勞動仲裁。公司將此事作爲我的失誤,要求我賠償。請我我需要負責任嗎?法律依據是什麽?!
在此謝謝好心律師給與解答!
再次感謝!
不需承擔責任,按工作指示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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