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又是什麽,這個工資的証據由誰出,2006年東莞職工平均工資是按2600算還是960算?
各位律師:
我是2007年8月發生的工傷事故,工傷前共上正班17天,帶加班一起23天,沒做滿一個月, 那如何計算我的月工資?如果按平均每天再計算月工資的話,那我的工資和我同事(同種職務同部門)相差太遠,能不能按我同事的工資計算我的工資,可以的話,法律依據又是什麽?這個工資的証據由誰出?
2006年東莞職工平均工資是按2600算還是960算?可不可以以這計算我的工資
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職工平均工資計算,例如如果東莞地區的職工平均工資是2600元,60%是1560元,那麽本人工資低於這個水平的話,就按照1560元計算,工傷保險條例第61條有此槼定,滿意請按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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