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否意味著事情的性質已經發生改變,由最初的詐騙轉變成經濟糾紛了呢,還可以告我朋友詐騙嗎?
你好,黃浪洪律師:
我有疑問如下。我朋友承諾幫原告(3人)辦事情,收了24萬多。但事情沒有去辦錢自己用完了。後來原告知道事情不可能成功,曏我朋友還錢。我朋友前前後後還了十萬多,而且有欠條的。因爲後來我朋友沒有錢還,原告才上訴的。在這樣的情況下,既然原告知道事情不可能成功,我朋友承認還錢,還開了欠條,且還了一部分錢,這是否意味著事情的性質已經發生改變,由最初的詐騙轉變成經濟糾紛了呢?還可以告我朋友詐騙嗎?多謝指點。
在司法實踐中不以詐騙論処,屬於民事糾紛,司法機關也應該慎用刑事手段解決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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